国产成人91高清精品免费,狠狠色噜噜狠狠狠狠色综合网,丰满熟妇人妻av无码区,人妻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91精品伊人久久大香线蕉,精品伊人久久久香线蕉,四虎影视久久久免费,国产日产欧产精品精乱子
      當前位置:首頁 >>315資訊

      職業索賠中常見的標簽投訴如何判定?專家解讀:標簽中的“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

      2026年03月10日 15:58????信息來源:中國市場監管研究

      論食品標簽糾紛中的“安全”判斷標準

      摘要

      食品標簽對于披露食品信息、保障消費者選擇權和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相較于其他類型的食品安全問題,標簽問題更易被發現和舉證,使得以此為由提起的訴訟成本更低,再加上以標簽問題為由的懲罰性賠償訴訟的高回報特點,實踐中因標簽問題引起的懲罰性賠償糾紛數量逐年增加。人民法院在認定涉案標簽問題是否足以引起食品安全問題時,存在較大裁判分歧,使得司法裁判難以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對標簽問題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類處置,特別是要對食品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采取實質審查,并在個案中結合食品類型、食品成分、食品檢驗報告等多重因素對涉案標簽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風險作綜合判定,以統一類案裁判標準,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關鍵詞:食品標簽;判斷標準;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

      食品標簽糾紛的請求權基礎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以下稱“懲罰性賠償條款”)。2015年以前,大量案件中食品標簽并未達到《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法院經常以此為由支持消費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這明顯背離了《食品安全法》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初衷,即規范、威懾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行為。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針對懲罰性賠償條款增加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以下稱“標簽瑕疵除外條款”),致力于抑制人民法院此前輕易判賠的做法。由于食品標簽屬于食品外包裝上的信息,不會對食品成分產生直接影響,且《食品安全法》并未對懲罰性賠償條款中的“食品安全標準”做進一步解釋,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判斷涉案標簽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問題時仍然表現出了明顯的裁判分歧。類案裁判標準的不統一,不僅常常難以讓當事人信服裁判結果,而且也不利于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導消費者合理維權、生產經營者合規制售安全食品的應有作用。

      有鑒于此,筆者結合審判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信息統計及代表性案例,就如何在涉食品標簽問題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中科學設定和把握“安全”判斷標準,予以系統評述。

      一、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裁判分歧

      (一)食品標簽糾紛情況概述

      筆者以“食品安全”“食品標簽”“懲罰性賠償”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將案由限定為“民事案由”,截至2025年5月21日,共檢索到7767件案例(見圖1)。可以看出,食品標簽糾紛的數量從2014年開始呈逐年上升趨勢,2017年達到峰值(1792件),2017年之后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2024年發生的食品標簽糾紛數量僅為278件。食品標簽糾紛數量下降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我國在法律政策方面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市場上流通食品的安全性逐漸得到保障;二是《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標簽問題引起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標準日益嚴格,有效規制了違法行為,維護了市場正常秩序。

      為了更全面地了解食品標簽糾紛的發生規律,筆者對該類糾紛在不同地區的分布情況進行了統計(見圖2)。可以看出,食品標簽糾紛的分布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經濟發展水平更高、人口分布更密集的地區,案件發生數量明顯較多。其中,重慶、廣東和北京分別以1077件、955件和945件案件量居全國前三位,而青海、新疆等地所處地理位置較為偏遠,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在2014年至2024年間發生的食品標簽糾紛案件數量不足10件。

      盡管食品標簽糾紛的數量確有下降,但實務中對標簽問題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仍然存在分歧。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食藥懲罰性賠償解釋》)正式施行,對食品標簽糾紛的處理作出專門規定。

      (二)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認識分歧

      法院的認識分歧主要體現在對食品標簽與食品安全關聯性的理解上。如在一起針對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的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終將其認定為不適合進入市場流通并需要進行銷毀的不安全食品。二審和再審法院卻認為,中文標簽缺失并非導致食品有毒有害或實質性不安全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最終將涉案食品認定為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列明的各項內容,其中預包裝食品的生產商、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與食品安全密切相關,而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凈含量、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則與食品安全關系不大。可以說,“一刀切”地認為食品外包裝的標簽問題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根據食品標簽問題的具體內容判斷是否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實質影響。

      (三)食品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論證分歧

      在論證涉案食品標簽是否與食品安全存在實質性關聯時,人民法院在多個層面的論證理由上也存在明顯分歧。

      一是法院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解釋路徑不統一。懲罰性賠償條款對不安全食品的表述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由于“食品安全標準”尚無規范定義,法院或根據“食品安全”的定義抑或根據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內容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13年和2016年發布的兩個公報案例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理解就先后采取了前述兩種解釋路徑:在“蘇向前案”中,法院認為涉案食品的標簽冒用他人產品標識,構成提供虛假信息,但以原告未證明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最終認定涉案食品不存在安全問題;在“奧康案”中,法院認為由于涉案標簽標示內容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政部門有權依法對相關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含義在形式層面的爭議只是一種表象,采取功能主義的解釋方法更符合《食品安全法》設置懲罰性賠償條款以規范食品行業、保障公眾健康的立法期待。

      二是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證明責任分配不統一。在食品標簽糾紛審理中,一般是由消費者舉證證明涉案食品標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再由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提供相反證明材料進行抗辯,最后由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情況綜合判斷標簽問題是否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在具體操作中,法院在一些案件中過度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原告或被告一方科加過重的證明責任,以達到支持或否定原告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的目的。如在一起案件中,在原告舉證證明涉案標簽存在明顯問題后(配料表標識有反式脂肪酸,而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明反式脂肪酸含量),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為由,認定涉案食品為安全食品(法院并未對證據不足作具體論證);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證明的標簽問題與前案相同,法院卻以被告未能證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未能舉證盡到進貨檢驗義務為由,最終認定涉案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可以說,關于標簽問題是否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當屬法院說理論證的重點內容。法院簡單地聲稱原告或被告未能盡到證明責任,并以此為由認定涉案食品安全或不安全,有違基本的證明責任分配和認定準則,使得裁判結果難以讓當事人信服,不利于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發揮。

      二、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依據

      (一)食品標簽問題的主要形式

      實踐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簽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標明相關事項。“三無食品”屬于典型的“未標”類型,即通常指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食品。這類食品大多由小作坊加工制造而成,食品安全性無法得到保證。消費者也無法通過食品標簽判斷這類食品是否適宜食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食品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對這類“未標”行為設置了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實踐中還有另外兩種常見的“未標”情形:一是食品標簽標示添加了一種(或多種)特殊成分,但在配料表中未標示該類成分的具體含量。如在某食用油標簽上標示添加了“橄欖油”,但在成分表中未標明橄欖油的具體含量。二是標簽標示了一種(或多種)成分含量較低或含量為零,但是在配料表中未標示該類成分的具體含量。例如,在某飲料標簽上強調“低糖”“零糖”,但在成分表中未標明糖的具體含量。

      二是錯誤標注《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須標明的事項。“錯標”是指生產經營者在食品標簽上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故意標注虛假信息的行為,包括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食品過期后更換生產日期或保質期進行二次銷售、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成分實際未添加或是未標示的成分實際有添加、標示虛假質量等級或有機認證標志等。相較于“未標”類型,“錯標”類型更加隱蔽,普通消費者因不具備與標簽相關的專業知識往往更難識別,其合法權益更易造成損害。

      (二)基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判斷依據

      為了解決前述實踐案例表現出的明顯裁判分歧,法院有必要緊扣食品安全標準,以此為依據判斷涉案標簽是否存在實質性的食品安全問題。

      1.食品安全標準作為判斷依據的正當性。《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對“不安全食品”采取的表述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得“食品安全標準”與作為《食品安全法》立法目標的“食品安全”在法律用語上存在一定錯位。學術界也因此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理解存在一定爭議。有學者認為,法院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條款進行審查是一種“越俎代庖的行為”,采取形式審查原則更具實操性;也有學者提出,嚴格以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條款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是以公法規則取代私法中的彈性化概念,排除了法官司法裁量權的行使空間。

      筆者認為,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食品安全標準”應當是判斷食品是否安全的核心要件,但不是唯一要件。在食品標簽糾紛中,若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理解懲罰性賠償條款中的“食品安全標準”,將與標準內容不一致的食品一律認定為不安全食品,難免使法官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過于機械化,不利于應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所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反之,若完全拋棄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由法官對“食品安全”作自由認定,又會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此,法官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和食品安全的法定含義判斷涉案標簽是否引起食品安全問題。

      2.《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質審查原則的采納。在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之下,與食品標簽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包括《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以下簡稱《食品標簽通則(2011)》)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通則(2011)》)。實踐中,消費者常以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標簽通則(2011)》第4.1.4.1條或第4.1.4.2條為由請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消費者以涉案食用油標簽標示橄欖油但未標示其含量為由提起訴訟,是一種典型做法。

      筆者認為,“橄欖油”添加與否不影響食用油本身的安全性,至多影響食用油的品質(質量),不應僅以未標示橄欖油含量為由將涉案食品認定為不安全食品。反之,食品中諸如含鹽量(鈉)、含糖量、含油量等與人體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有密切聯系的成分未根據《食品標簽通則(2011)》的規定予以標示的,易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安全風險,應將該類食品認定為不安全食品。

      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實質審查原則的采納。營養標簽本身是食品標簽的一部分,包括強制標示和選擇標示的內容。例如,《營養標簽通則(2011)》對于營養成分表標示反式脂肪酸作了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法院針對該類標簽問題是否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存在爭議。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配料表顯示含氫化食用植物油但成分表未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違反了《營養標簽通則(2011)》的規定。因此,涉案食品屬不安全食品。但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卻認為,盡管涉案食品(月餅)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屬于特定節日的少量食用產品,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明顯不利影響,最終將涉案食品認定為安全食品。

      筆者認為,科學研究已經證實反式脂肪酸攝入過多有增加心血管疾病且易引起超重肥胖的風險,食品成分添加了氫化油但營養成分表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其選購食品的安全性產生誤解,應被認定為不安全食品。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營養狀況除了與食品安全相關,也與食品品質高低有關。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營養成分高的食品往往品質更好、價格更貴。法院應當注意區分“食品安全”中的“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和日常用語所稱的“營養價值”兩者間的語義差異:“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是指缺少該種營養成分就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實質危害,如缺少必要蛋白質含量的嬰幼兒奶粉;“營養價值”一般用“高低”進行判斷,如通常認為“牛奶”比“乳味飲料”的營養價值更高,但兩者在正常情形下都是安全食品。因此,法院在審理糾紛時,需要判斷營養標簽標示的信息是與食品安全有關,還是僅對食品營養價值的高低產生影響,不應僅以涉案標簽標示的內容與《營養標簽通則(2011)》規定不一致就認定涉案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三)食品檢驗報告對食品安全認定的影響

      食品檢驗報告是由食品檢驗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法院對于當事人提供的食品檢驗報告,應當重點審查檢驗機構的專業資質、檢驗項目、檢驗依據,以及檢驗結論與食品安全的相關性。實務中,被告提供食品檢驗報告是一種常見的抗辯策略。

      筆者認為,食品檢驗報告是檢驗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出具的證明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食品的安全性,可以作為一項考量因素。法院既不能以檢驗報告的結論作為判斷涉案食品安全與否的唯一依據,也不能不顧專業機構的意見對涉案食品的安全性任意作出認定。

      三、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類型化區分

      “標簽瑕疵除外條款”對于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的兩個限定條件分別為“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基于前述分析,筆者將標簽問題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劃分為三種類型:造成實質安全問題的標簽缺陷、僅造成消費誤導的標簽缺陷和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造成消費誤導的標簽瑕疵,并在此基礎上評述每一類標簽問題將面臨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差異與倍數差異。

      (一)造成實質安全問題的標簽缺陷

      造成實質安全問題的標簽缺陷是指未標明或錯誤標注對食品安全產生實質影響的信息,主要包括生產日期信息、生產者信息、成分信息等方面的標簽缺陷。實踐中,要科學區分食品安全問題構成實質性缺陷的標簽問題與構成非實質性缺陷的問題。

      一是未標或錯標生產日期信息,包括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盡管生產日期信息通常對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響,但一些類型的食品不易腐壞、常規條件下可長期保存,《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此作了豁免標示生產日期信息的特殊規定。實務中,針對茶葉等因本身屬性能夠長期儲存但不屬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的豁免標示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食品,能否因未標注生產日期信息認定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針對部分茶葉、酒這類常規條件下可以長期存放的食品,標簽缺失信息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的豁免標示內容或者屬于根據食品自身屬性能夠合理推斷對食品安全影響不大的信息(如生產日期),可以認定該類食品標簽缺陷不會導致食品安全問題,但如果未標注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關鍵信息,如未標生產者信息或成分信息的,應被認定為不安全食品。

      二是未標或錯標生產者信息,包括生產者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具有這類標簽缺陷的食品多由欠缺正規生產資質的小作坊甚至“黑作坊”生產,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易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表示標簽未標明生產者信息或“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應被認定為不安全食品。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發布的五起食品安全典型民事案例之一,法院認為涉案風干牛肉(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于標簽標示事項的規定,構成不安全食品;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發布的四起食品安全典型民事案例之一,法院認定涉案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認為構成標注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前述兩個案例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求。

      三是未標或錯標成分信息,包括營養成分表、配料表等。食品的一些成分對于人體健康,尤其是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身體健康具有重要影響。如食品中的鈉含量對于高血壓人群而言是其判斷該食品是否可以食用的重要參考指標。當標簽的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或錯標諸如鈉、糖、脂肪等與人的身體健康具有很強相關性的成分時,一般應認定為對食品安全造成實質影響;還有一些食品成分僅關涉食品質量(如各種維生素的含量),與食品安全關系不明顯,此類成分出現未標或錯標的,除非原告能夠舉證證明容易造成食品安全問題,原則上不應將其認定為不安全食品。

      以上提及的三類信息均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強制標示內容。除此之外,還有兩類非強制標示內容也對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響。一是“標注不適宜人群或食用限量”。如果食品因含有某種或多種特殊成分不適宜特定人群(如嬰幼兒、孕婦、哺乳期婦女)食用或超量食用,未在標簽中標明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實務中,應將“未標注不適宜人群或食用限量”標簽缺陷的食品認定為不安全食品。二是致敏物質的標示。食物過敏會引起各種人體不良反應,最嚴重的可能導致過敏性休克,危及生命安全。《食品標簽通則(2011)》僅將致敏物質的標示規定為選擇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2027年3月16日正式施行)則將花生、大豆等八大類致敏物質納入強制標示范圍,值得肯定。即使目前致敏物質的標示仍為選擇標示內容,未標示常見致敏物質的食品并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安全食品。

      總之,造成實質安全問題標簽缺陷的食品在市場流通,不僅會增加消費者對市場環境的不信任,還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實際的不利影響。根據《食藥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向經營者主張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或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向經營者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間的競合關系實現了兩部法律的良好銜接,符合體系解釋的要求,在未逾越各自立法價值取向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僅誤導消費決策的標簽缺陷

      消費者除了對“食品安全”產生誤導外,還可能對食品價格、食品質量等食品安全以外的因素產生誤解。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是實際添加成分但未標示含量、標示虛假質量等級等情形。

      一是食品標簽特別強調添加或未添加的成分在配料表里未標示該成分的含量。筆者認為,除非該成分的添加或缺失與人體健康具有密切關系,否則未標示含量不會直接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屬于食品質量問題范疇。

      二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未達承諾的質量標準。在此情形下,應由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經營者聲稱其經營的食品是“有機食品”“綠色食品”,或是符合特級產品、一級產品等質量等級,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應當認定該食品未達到其承諾的質量標準。由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聲稱與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無關,不應認定為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標簽缺陷。這種情形屬于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易造成消費者對食品質量的誤解,應被認定為誤導消費決策的標簽缺陷。

      針對僅具有誤導消費決策的標簽缺陷的食品,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主張經營者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能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既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促進正常市場交易環境的形成。

      (三)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造成消費誤導的標簽瑕疵

      “不影響食品安全”中的“食品安全”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對食品安全的定義進行理解,可以總結為需同時滿足“無害性”和“營養性”兩點要求。實務中,對“無害性”的理解較少產生爭議,對“營養性”的判斷標準則較為復雜。符合食品安全的“營養性”應指必要的營養成分,欠缺該種營養成分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因為生產者對嬰幼兒奶粉中的蛋白質含量虛假標示,使得嬰幼兒未能攝入足量的蛋白質,從而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根據《食品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法院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判斷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構成要件。換言之,影響食品安全包括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的潛在危害,由于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風險,法院應當把認定“影響食品安全”的范圍限制在合理限度內,避免對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苛以過重的注意義務。

      結合《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標簽瑕疵除外條款”規定的“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范圍應僅限于與“食品安全”有關。本節討論的“不會造成消費誤導”是指既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誤導,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質量方面等食品其他屬性的誤導,否則相關經營者仍有可能構成“欺詐行為”,需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多部法律文件對標簽瑕疵的形式進行了列示說明,如《食品懲罰性賠償解釋》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除此之外,北京、上海等地食品監管部門出臺的執法指導意見也對標簽瑕疵情形進行了列明。個案中,標簽瑕疵的認定應當結合標簽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與食品安全有關、是否對消費者造成健康風險等多重因素進行判斷。

      在構成該類標簽瑕疵的情形下,由于并未影響食品安全且未對消費者造成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誤導,消費者以《食品安全法》主張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不予支持。同時,由于標簽瑕疵并不影響標簽披露信息的實質內容,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選擇誤導,消費者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四、結論

      司法實務中,法院對于食品標簽問題所致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標準不統一,易出現同案不同罰現象,影響司法的公信力。研究表明,大多數此類訴訟系由職業索賠人提起,這不僅在道德正當性上容易引發爭議,而且也可能因為標簽問題判斷標準把握不當,使得那些銷售標簽有問題但并不足以引起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的經營者遭遇懲罰性賠償風險,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筆者結合司法實踐案例說明,一方面鑒于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在懲罰性賠償條款針對“不安全食品”采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表述下,以食品安全標準的具體條款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不僅符合法律原意,在操作上也更具可行性。《食品標簽通則(2011)》和《營養標簽通則(2011)》作為食品標簽糾紛中最常被援引的食品安全標準,由于其實際包含與食品安全無關的內容,以其作為安全問題的判斷依據時應當采取實質審查原則。另一方面,有必要對食品標簽問題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類型化區分處理,不同場景下的標簽問題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影響不同,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應所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不同,需要區別對待,以實現《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體系規制效應。

      統一食品標簽糾紛中食品安全問題的判斷標準不僅對于保證食品安全、引導消費者合理維權、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意義重大,而且對食品安全領域其他類型糾紛的處理也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未來,應持續關注司法實踐中食品標簽糾紛的審理情況,結合審判實務不斷優化“食品安全”判斷標準,促進食品標簽糾紛的正確、高效處理,推動我國食品安全建設邁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