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6年第6期)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其他食品等21類食品640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630批次、不合格10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其他污染物。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義烏市怡然飲用水商行銷售的標稱義烏市犀利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寧波詩凡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溫州市云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檸檬鳳爪,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金華市婺城區陳霞春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日明炒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胡樂芬小吃店銷售的南瓜饅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臺州市路橋中心菜市場林江攤位銷售的泥鰍,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寧波市北侖區新碶星陽沈文平蔬菜攤銷售的線椒,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三)海鹽縣武原沂北水果店銷售的香蕉,噻蟲胺和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常山金佰匯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艾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石榴茉莉花茶飲料,咖啡因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
五、其他污染物
(一)縉云縣壺鎮鎮云福小吃店使用的蘸料碟,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樂清市虹橋申味餐飲店使用的方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溫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60211
3.食品抽檢合格—2026021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其他食品等21類食品640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630批次、不合格10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其他污染物。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義烏市怡然飲用水商行銷售的標稱義烏市犀利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寧波詩凡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溫州市云菜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檸檬鳳爪,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金華市婺城區陳霞春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日明炒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胡樂芬小吃店銷售的南瓜饅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臺州市路橋中心菜市場林江攤位銷售的泥鰍,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寧波市北侖區新碶星陽沈文平蔬菜攤銷售的線椒,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三)海鹽縣武原沂北水果店銷售的香蕉,噻蟲胺和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常山金佰匯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艾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石榴茉莉花茶飲料,咖啡因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
五、其他污染物
(一)縉云縣壺鎮鎮云福小吃店使用的蘸料碟,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樂清市虹橋申味餐飲店使用的方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溫州、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60211
3.食品抽檢合格—2026021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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